在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專業鄭州房產律師辦理的諸多房產案件中,糾紛案件最常見的一種是,由于房價暴漲,很多業主在簽訂居間買賣協議后,違約拒售,那么在尚未網簽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情形下,作為買受方可否主張合同繼續履行,要求強制辦理過戶呢?可以說99.99%的購房人不知道!錦盾房產律師列舉一個常見的案例答疑解惑:
【案情回顧】
2011年王某通過XXX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購買了趙某名下位于鄭州市XX小區的一套房子,并簽有《居間合同》和《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房屋價款為人民幣65萬元,王某需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支付房款55萬元,剩下10萬元房款在辦理交易過戶時支付。同時約定房屋限制過戶期限屆滿后10日內辦理過戶手續。
王某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了55萬元房款,但等房屋限制過戶期限屆滿后,由于房價的上漲,趙某拒絕配合王某辦理網簽及過戶手續,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趙某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逾期過戶的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 后認為原被告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
最終法院判決:
一、王某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繼續履行;
二、趙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王某將本案系爭房屋產權過戶至原告名下,王某應于辦理過戶的同時支付趙某購房款人民幣100000元;…
【錦盾律師析案】
從上述小案例中可以看出,網簽買賣合同并非是強制過戶的必要條件,買賣雙方沒有網簽合同仍然可以判決過戶。其實,網簽合同只是房地產交易部門為了方便房地產交易的管理,而推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錦盾鄭州房產律師建議】
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前,買賣雙方對合同中的主要條款仍然需要雙方磋商,達成合意。在此種情形下,顯然不能強制當事人繼續履行預約,否則有違契約自由的民法精神,也有違公平原則。因此,買賣雙方雖未網簽合同,但簽署的買賣協議,只要具備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房屋具體坐落、價款支付、交付、過戶、違約責任等,作為買方仍然有機會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強制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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