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購買新房還是二手房,對于買房者來說,都希望能早點交房,只有房子真正的到自己手里才算是安心。但有時候偏偏天不隨人愿,面對房價持續走高,在利益的誘惑下,個別開發商和賣家為了賺取更多的利潤,背棄雙方的約定,將房子以更高的價格另賣他人。面對賣方“一房二賣”的行為,購房者該如何維權呢?下面鄭州律師用真實案例解析“一房二賣”的維權方法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份,張先生與XXX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及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雙方約定,張先生于2018年9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XXX開發商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之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若逾期未履行合同義務,則XXX開發商需退還張先生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賠償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張先生如約交清了房款,XXX開發商卻在張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商品房轉賣他人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
在得到這一情況后,張先生隨即與XXX開發商協商,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賠償違約金。但張先生的主張遭到了XXX開發商的拒絕。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先生將XXX開發公司起訴至法院。

針對上述開發商“一房二賣”的案件,錦盾-鄭州律師表示: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張先生已按認購協議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現XXX開發商因與第三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協議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對張先生負有的合同義務陷入履行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對于上述案件情況,張先生是有權要求XXX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全部房款并支付賠償違約金。房屋買賣合同是對交易雙方的約束,一房二賣不僅違背社會誠信,也是在無視法律規定,所以也是告誡出賣人,不要被利益蒙了眼,當心賠了夫人又折兵!
同時,為了避免遭遇一房二賣、延期交房等情況,購房者在購買之前,一定要詳細的了解開發商、房屋等情況,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你現在正處于房屋買賣的糾紛中,不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隨時咨詢鄭州錦盾律師團隊的專業房產律師,錦盾-鄭州律師會根據您所面臨的情況,為您做具體的案件分析,幫您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或訴訟方案,保障您最大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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