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財產歸屬,約定財產歸屬后簽訂協議。如果關于房產所有權的約定只有登記后才生效,夫妻變更產權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錦盾鄭州律師解析:
一、夫妻變更產權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民法典》,夫妻雙方約定房地產權屬后,必須持協議書、房地產權屬證書等必要材料,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我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房地產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依法登記后生效的未登記,不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自然資源,其股權不得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注冊時,應根據注冊事項提供權屬證明書、房地產地址和面積等必要資料。
二、夫妻財產協議不公證有效?
夫妻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就有效。
本協議的簽署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對雙方均有效。雙方可以選擇是否公證,除非雙方明確同意公證生效,否則不會影響合同的有效性。
公證有兩個作用,一個是公證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個是雙方公證員在沒有威脅或者脅迫的情況下自愿簽字。有條件的話,建議公證。
夫妻簽訂的夫妻財產協議不以公證為生效要件。很多人認為夫妻財產協定需要公證,沒有公證的情況下,夫妻財產協定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法律從未規定“公證”應當是婚姻財產協議生效的前提。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同意,協議內容不違法,書面協議是否經過公證具有法律效力。公證的婚前財產協定有更高的證明力。
夫妻變更產權需要辦理哪些手續?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夫妻雙方就婚姻中的房地產權屬達成一致后,雙方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后才生效,申請時應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書、產權協議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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