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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鄭州離婚律師的是妻子秦某(女),她與殷某(男)于2006年登記結婚。男方殷某長期混跡于社會,一直通過一些非法途徑和勾當掙錢支撐家庭。二人于2007年生育一女,然而在2015年初當地的一次警方“打黑除惡”犯罪事件行動之后,殷某突然杳無音信,其家人、親戚、朋友均不知其下落。秦某當即報警,但是直至2017年年底仍然沒有任何消息。

在超過2年沒有丈夫的音信后,既為滿足自己的感情需要,也為了讓女兒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和更好的經濟條件,秦某與另一名在鄭州鄞州區某公司工作的單身男子杜某開始交往。秦某與杜某初步有了結婚的打算,于是,女方秦某來到鄭州鄞州區法院,咨詢在一方失蹤近三年的情況下,如何離婚。

鄭州律師解讀案例

本案較為特殊,涉及一方當事人失蹤另一方如何離婚的問題。對于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不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區法院咨詢人員認為,秦某屬于丈夫殷某的利害關系人,應當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其丈夫失蹤。在法院判決失蹤之后,再向法院起訴離婚。

鄭州律師評析提示

對于婚姻雙方中的一方死亡或失蹤的情況,另一方應當如何離婚?對于婚姻雙方一方死亡的,無須離婚,法律上認為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自動解除。

鄭州律師提醒:對于婚姻雙方一方失蹤的,有兩種處理方法:

第一種,另一方可以先到法院對失蹤的一方申請宣告失蹤,然后再向法院訴訟離婚。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當事人在失蹤滿兩年之后,其配偶即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受理后會發布尋找該不明下落人的公告,經過三個月的公告之后,法院即可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此時,另一方再以法院的宣告失蹤判決為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第二種,另一方可以不先申請宣告失蹤,直接向法院訴訟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不申請宣告對方失蹤或死亡的案件,法院應當受理。而對于下落不明的一方,無法聯系也無法送達文書,依據《民事訴訟法》,法院只得采用公告的方式送達。那么在開庭時被告無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即可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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