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離婚證必須雙方同時領,一個人不發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離婚證必須雙方同時領,一個人不發離婚證?

自2021年1月1日起,離婚的夫妻需要經過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核登記(認證)五個步驟。離婚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雙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未領取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停止受理因婚姻脅迫而要求取消的業務。

根據《民法典》,“如果你是被脅迫結婚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離婚冷靜期:離婚證必須雙方同時領,一個人不發離婚證?

如何看待離婚冷靜期?

婚姻其實是一種生存分析。一段婚姻始于一張執照,有人死了,這是自然的結局。有的人中間會離婚,中間離婚的標志是去民政局申報離婚。從開始到離婚,我們可以看做是一個隨機的過程——整體趨勢是不斷變化的,當關系惡化到一定程度,我們就去民政局。

現在又增加了一個【離婚冷靜期】,其實就是說【去民政局申報離婚】已經不是真正的離婚了,需要等公告后再等30天。想到這一點,人們會等到【估計30天后我們會惡化到離婚】,然后直接去民政局。這意味著在民政局申報離婚的門檻降低了。

如果每一對都能準確預測它們的退化,那么有沒有冷卻期并沒有什么區別。因為只是提前三十天公布。但問題是惡化程度只是一種預期,意味著會有不準確,不愿意離開,惡化需要馬上離開。對于第一種情況,去民政局罷免就好;第二種情況,我們無能為力,因為要等30天。

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積極意義:

1.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沖動離婚,約定離婚的冷靜期制度可能對他們有幫助。

我知道很多人不能認同這一點,但是社會真的是多元的,很多東西是不存在的,除非我們以前見過。年輕夫婦因為兩個矛盾而離婚的情況并不少見。有人會說,感情好了就可以再婚。有一些微妙的問題。有時候,一個小小的婚姻危機,在不留下可能性的情況下慢慢修復,但如果你邁出那一步,你就會離開。就好像很多人戀愛過沒有結婚,戀愛時間越長,最后可能不結婚的概率越大。

當然,這群人在所有離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還有待考證。冷靜期制度相當于一棍子打死所有同意離婚的人。默認對真正想離婚一個月的人沒有影響。這個效果我以后再說。

2.離婚協議的冷靜期,為草草簽離婚協議的人提供了悔悟的機會。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當事人在沒有認真考慮和緊迫性的情況下簽署離婚協議。協議中有很多問題,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要不是欺詐脅迫,協議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因此,爭議很多。離婚后,很多人對離婚后的財產部分提起訴訟,對撫養權、探視權等糾紛提起訴訟。

作為婚姻律師,在實踐中,因簽訂協議出現問題而引發糾紛的案例太多了。很多人簽完協議馬上回到自己的問題上,也有人事后找律師咨詢問題。還有一些“假離婚”當事人,沒想太多,簽了協議離婚,然后發現對方不同意復婚,簽協議有很多問題。

從某種意義上說,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制度給了草草簽協議的人懺悔的機會。至少在提交離婚申請后,冷靜期內,如果他們看了協議發現有問題,或者不同意之前簽訂的條款,可以進一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不同意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可能負面影響:

1.法院訴訟離婚的人數可能會因此增加

上文提到了,沖動型離婚的人有,但絕對不是大多數,那么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沒辦法區分人群的,輻射面比較大,很多原本能協議離婚的人可能因為該制度協議不成最后需要訴訟了。這包括兩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協議離婚必須在雙方住所地,而且很多人都住在非住所地,所以離婚的交通費用高(對于很多農民工來說比較常見,回老家也不容易),時間成本也高。以前只需要回去一次,現在需要回去兩次。在實踐中,筆者也遇到過直接起訴離婚的當事人,因為回老家辦理手續太麻煩。實行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制度后,這樣的人會更多。

另一方面,協議都是關于大覺的。我昨天同意了,但今天我可能會食言。如果我不主動解決,會出現很多不確定因素。比如離婚的重復,協議條款的重復,如上所述,都會導致離婚協議。

最終會有一批人去法院辦理調解手續,減少交通和時間成本,還有一批人因為中途變卦,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2.冷靜期增加了許多婚姻雙方各方面的風險

說到風險,最大的是家庭暴力,大家都在廣泛討論。雖然有專家指出,離婚協議的冷靜期不適用于家暴者,但他們觀點的論據是,家暴者原本是去訴訟離婚的,并沒有涉及這個問題。

無論是家暴、賭博、與他人同居、重婚等。還是普通離婚,是以協議為主,訴訟為輔。絕大多數人選擇協議解除婚姻關系,協議往往能取得比訴訟更好的效果,而錯誤的一方往往為了讓事情更容易而愿意讓步,所以訴訟是沒有必要的。

協議離婚的冷靜期增加了協議離婚的難度,給權利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增加了沉重的風險,甚至導致這些人完全失去了離婚的機會(對于很多弱勢當事人來說,訴訟離婚根本不在他們的人生選擇中。協議走了就走,他們保持冷靜,對方可能不同意離開,再同意離開就更難了)

3.雙方同意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將增加大量行政成本

根據制度規定,離婚需要先向民政機關提出申請,之后才能撤回。不撤回的話需要二次去領取離婚證,否則到期默認撤回。那么同樣的離婚,需要民政機關至少接待當事人兩次。

如果有當事人反悔離婚協議,可能要在撤銷后重新申請,所以無法預測可以申請登記撤銷多少次。

至于協議離婚冷靜期制度的具體操作細節,民政部門尚未發布進一步的具體實施細則。如上所述,申請離婚時提交離婚協議,經過冷靜期,同意離婚。但如果想撤銷之前的離婚協議,可以當場撤銷,提交新的協議,領取離婚證。撤銷后,就視為撤銷離婚申請,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回去冷靜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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