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公安部門的派出機關,是最基礎的公安部門。市民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時,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警察有權對有關人員采取強制措施和處罰措施。不服派出所拘留處罰怎么辦?
一、不服派出所拘留處罰怎么辦?
對公安派出所的行政拘留,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
《公安部門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222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時,可向作出行政拘留決定書的公安機關口頭申請,要求撤銷行政拘留決定書,公安機關要做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按指紋。
被處罰人在行政拘留執行期間,提交緩刑行政拘留申請時,拘留所應立即向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部門提交申請。
二、申請行政拘留擔保人應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規定,申請行政拘留緩期執行時提供的擔保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保證人與本案無關,即不是本案當事人即可。
2、擔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不得入獄。
第三,擔保人有當地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方便辦事機構找人。
4、擔保人應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等,不合格。
因此,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為擔保人。
但是,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罰款不超過3000元。
當然,如果當事人找不到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可以提供保證金。而且,當事人按每天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支付保證金。
不服派出所拘留處罰怎么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后,當事人對行政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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