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是怎樣認定的以及認定工傷后應享的待遇!


  • 錦盾法律
  • 2020-07-30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七種情形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同時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工傷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職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第一: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發。

  第二:一次性工亡(因工死亡)補助金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8個月發給,其中對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死亡的按60個月發給。

  第三:按規定可以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撫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撫恤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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